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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千元定期存款20年变成9万遭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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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6: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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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Y6 Z# f1 }! ]1989年银行推出了一项名为“生活基金”的储蓄业务; p+ c& n/ }# b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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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
' `" u# W9 _  |9 p2012年01月12日 燕赵都市报 本报驻沧州记者 代晴 文/图
, f' w1 P* i9 y! M! u  i% b  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了“生活基金”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可高息保值。“我当时存了2000元,银行说20年到期后能变成9万多元。”青县储户骆先生说。然而,当2009年胡先生这笔钱到期后,银行方面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9 N. W# ?3 X4 v$ \) g0 Q8 d
  ■储户:存款利息银行不认账5 A# P7 X! `2 v0 P
  青县储户骆先生说,198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广大储户,推出了一项名为“生活基金”的储蓄业务,称存入的钱该行将按国家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给予累计计息。“银行说现在存入有限的几百元,到期可得的本息就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骆先生说,当时自己正好做生意,手里有些积蓄,而他的儿子又小,便想给孩子存一笔钱,等20年后取出来正好可以给孩子做大学学费。& y0 a+ d7 q& c( @4 Z& m6 N- }" @
  于是,骆先生一次存入了2000元钱,并选择了最长的存期20年。“银行给了我一张《“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我这2000元20年到期后,应得9万余元。”骆先生说,但是等到2009年9月这笔钱到期,他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此款不予兑现,理由是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没有20年。“我白纸黑字的存单上扣着农行的公章,不符合规定为什么这么多年不通知我把钱取出来,现在到期了又不兑现,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骆先生气愤地说。. N% k3 g1 |! X( v
  无独有偶,青县储户胡女士也有相同的遭遇。1989年9月,胡女士的爸爸也为她办理了该项业务,存入了600元,存期也是20年,按照银行当时给出的一览表,这笔钱到期后本息应为2万余元。“那时600元可是爸爸一年半的工资啊,我家再困难爸爸也没动这笔钱,就想着等我长大了再拿出来,没想到现在银行竟然不认账了。”胡女士说。8 N+ m0 x# w) l5 T5 B# ?$ W' c
  ■农行:央行规定不能违反; {$ ~  ]5 i. n& t/ Y9 e; E3 q
  骆先生和胡女士向记者展示了1989年农行青县支行向广大储户发出的宣传单以及《“生活基金”储蓄可得利息一览表》。《一览表》上列明,存入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1000元金额,在9年、12年、15年、20年到期后按现行利率计算不保值及按现行利率计算加保值的本息合计款数。“我的2000元20年到期后,加保值算出来是9万多,不保值也有4万多。但银行只肯给我9000多。”骆先生说。5 \! H+ R- j0 n, g: Z+ [% |
  骆先生和胡女士曾就此事找到农行青县支行交涉,银行对1989年开展的“生活基金”储蓄业务一事予以认可,也表示央行出台的规定是他们存款之后的事,但坚持表示不能违反央行的规定,只能将20年存期分成四个5年定期并采取到期转存的方式计算本息,“最后算出来,给骆先生9000多元,给我2000多元,只相当于当初约定的十分之一。”胡女士说,当年的600元是爸爸一年半的工资,20年后这2000元只相当于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这笔钱存的不但不保值,还严重缩了水。
) e% v/ d+ Z7 K7 a" Q$ {3 ?5 L0 d  1月10日10时许,记者联系了农行青县支行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银行方面也愿意维护储户的利益,但央行的规定摆在那,谁也不敢违反。“银行不是没有钱,也愿意把钱给储户,但是上级有文件,假设给他了上面来查,我们没法交代。”
4 s6 v4 R  n8 ?8 M% v5 s7 @" _  ■律师:银行无理由赖账$ Y& _% ^' x- h0 f* U  e
  胡女士说,为了讨要说法,她和骆先生将农行青县支行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农行方面履行存款合同义务。“法院虽认定我们和农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却不支持我们,最后判农行支付我们2000多元和9000多元。”胡女士说,日前他们已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4 w, ^! S0 M! `0 H
  律师皮德智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且不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规定,在储户办理存款业务之后,即便是颁布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因此,农行青县支行没有理由不如数兑现。”皮德智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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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6: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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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就是农行想赖账,都有合同,而且是在央行出台政策之前,因此必须得坚持到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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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6: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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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应该维护我们储户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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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 X, g. t. i+ J6 a# k% D
鄙视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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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7: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k, n2 O7 o1 I: p; [# M; S
既然是合同,就必须遵守,银行在这件事情上是想打赖,是无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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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7: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牛死了啊,呵呵2 x9 c8 W' ^6 `& R9 @# S5 K
爱月亮的太阳 发表于 2012-1-13 10:26
    你也牛死了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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